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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鞭炮被“通缉”?说好的依法行政那?

2018-02-18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据中国女报报道,2月16日(农历大年初一),落款为“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的一则追捕“公告”网上流传。根据该公告载明,双峰县一男一女在2月16日凌晨零点零八分,在小区外坪违规放鞭炮,被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奖金一万元追捕。



   该公告一经扩散,就引发巨大争议。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到双峰县委书记禹敏。禹敏称,此事他没有批示。他同时表示,双峰县这次禁燃是顺应群众的呼声,深得老百姓的支持,但在具体政策落实中需要进一步规范。“我们会认真反思,进一步依法规范办事。”


      禁放烟花爆竹,作为环保文明过节举措,大部分民众是欢迎的,但作为禁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因涉及民众群体性意愿,从出台地方性规定,到执行禁止或限制烟花爆竹规定,必须要依法进行才行呀。


   根据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区域的限放或禁放。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可见,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经从上位法上规定了处罚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处罚上限最多是500元。



   如果新闻所报的《公告》属实,首先,对于违法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处罚人应该是公安机关,而不应是“县里主要领导批示”。其中究竟是县里主要领导干涉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而需要县里主要领导过问?不管如何,不免让人对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主体产生误解。


   其次,动辄对于上限只有500元罚款数额的行政违法行为,动用追捕公告刑事侦查手段、出价一万元举报奖励举措,是否适当?要知道,“投案自首”、“绳之以法”是刑事案件才有的名词,对于治安案件适用是否小题大做?要知道,一万元奖励金用的可是财政资金,老百姓的钱呀。如果燃放人动用亲属关系自己举报自己,罚款500元,获得奖励1万元,岂不闹出笑话?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出现依照县领导批示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奖惩不计成本的违法处理结果,说明行政管理还是处于“拍脑门决策”、“有权就是任性”的阶段,依法行政还是在路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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